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0名相关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10人次以上;
(三)独立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业务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所出具的鉴别结果可信度高,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至少5名专业的环境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5人次以上。
(三)独立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业务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所出具的鉴别结果可信度高,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至少3名专业的环境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至少2名专业的环境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报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五)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六)提供近五年相应业绩要求的鉴别实例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鉴别报告及相关验收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