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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办事处 惠州社保 惠州服务

更新时间:2019-08-07 10:47:06 浏览次数: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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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缴社保,公司和员工违反法律各自担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要求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直接支付“社保补贴”,该做法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劳动者要求单位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的,单位应当赔偿其损失,但劳动者对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应全额返还单位;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因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而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09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其先后多次向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已经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不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意外等均与公司无关。
应何某要求,某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定期发给何某。
后何某辞职,要求公司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损失55980元和经济补偿金49467元。
法院认为,其公司应何某承诺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应支付何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6436元,已经向何某发放的“社保补贴”总计48883.8元,不属于劳动报酬,何某应当全额返还。两相抵扣,某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未缴纳社会保险是何某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完全归责于某公司的原因导致,何某据此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选择保险项目。
实践中,经常有些劳动者以已经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者自己是外地人等原因,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定期向其补贴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违法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据此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有违诚信原则,不应支持。
惠州社保服务内容:
1.      对应社会保险入职增员
2.      参保人员社保开户编号
3.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及年度调整
4.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5.      配合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6.      为员工向社保部门提交医疗保险的报销手续
7.      协助提交参保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
8.      免费提供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政策咨询
9.      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惠州的服务流程:
1、初步咨询:接受客户咨询,解答客户问题,初步建立合作意向;
2、业务洽谈:跟进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洽谈合作事宜;
3、确定外包类型: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外包类型及相关服务事项;
4、签订外包协议:根据外包类型进一步协商协议条款,签订外包服务协议;
5、开展外包服务: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工作档案、法律咨询等。
6、履行外包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提供相应服务,结算相关费用。
骏伯集团总部在广州,于2003年成立以来,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家核心城市为中心的辐射全国的350多个网点,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操作”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

咨询联系: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曾先生 13609029349 qq14211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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