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其他教育培训 > 公共基础知识之犯罪预备考点梳理
惠州
[切换城市]

公共基础知识之犯罪预备考点梳理

更新时间:2020-04-21 16:31:51 浏览次数:44次
区域: 惠州 > 惠城
更多惠州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可添加小林老师微信获取,微信号:gdzgoffcn
惠州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备考资料《犯罪预备考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更深入地了解公共基础知识考什么。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考试中往往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购买犯罪工具;
(二)踩点、尾随跟踪被害人;
(三)排除犯罪障碍。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
犯罪过程整体分为准备、实行及实行后三个阶段,犯罪预备仅发生在犯罪准备阶段。
(二)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在准备阶段中并非自愿地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迫不得已而且没有其他选择余地时不得不放弃犯罪。比如甲为了杀乙,前往五金店买了一把宰牛刀后,尾随跟踪乙到达了偏僻地点,正在瞄准时机想提刀砍杀乙时,恰巧遇到巡逻的一队警察开着警车路过,且警察已经注意到甲,在观察甲的后续行为,此时,甲无奈中慌忙收起宰牛刀悻悻离去。在本案中,如果甲砍到乙时,可能直接被抓,牢狱之灾不可避免,在警察突然出现的这一情况,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此时甲已无其他选择余地,只能放弃。
“着手”是指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直接的、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在考试中往往要注意的是,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所考察罪名中的那个动词。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抢劫罪中的“抢劫”等。上例中,犯罪分子甲没有“着手”是因为他的尾随跟踪行为还没有对乙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的、直接的和紧迫的危险。如在犯罪分子甲已经找准时机对乙提刀砍下去的那一刻,这是才属于“着手”。
三、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则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的处罚规则是“可以从减免”——口诀记忆。
惠州其他教育培训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10月28日
UID:161520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