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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善意取得

更新时间:2020-04-14 11:36:09 浏览次数: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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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备考资料《法律知识之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更深入地了解公共基础知识考什么。
一、善意取得的概述:
1.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从其概念可以看出,受让人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得到财产的所有权。这个点可能会让学员产生疑惑,其实这正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殊之处。理由在于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存在,所以需要特别提醒大家这一点。
2.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公式:
善意取得=合法占有+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合理对价+转移(登记/交付)
例一: 修手机          卖给
张三 --------->李四 --------->王五
问:手机的所有权属于谁?
解析:在该案例中,张三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李四修理,此时李四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合法占有,满足善意取得的个条件。李四将该手机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王五,因李四并非该手机的所有权人,故其无处分权,且王五既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又支付了该手机的市场价格(合理对价),满足了善意取得的第二到第四个条件。又因该手机为动产,其物权变动看交付即可,该手机已经交付到王五手中,满足善意取得的后一个条件,故手机的所有权现在属于王五。王五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得到了该手机的所有权。对于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张三而言,其只能找李四进行侵权赔偿,而不能找王五索要手机。
例二: 偷手机           卖给
张三 --------->李四 --------->王五
问:手机的所有权属于谁?
解析:该案例中,李四对张三手机的占有,因其是偷盗而来的,故属于非法占有,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个“合法占有”的条件,故王五并未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该手机的所有权人依然是张三。此时,张三有两种权利救济方式:,张三可以直接向李四进行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索赔;第二,张三可向受让人王五索要自己的手机,当然,因为王五此前是通过支付合理价格取得的手机,故权利人张三在请求取回手机时,需要先受让人王五所付的费用。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原因:遗失物的归属方式:
1.返还失主
2.交到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内无人认领,所有权归国家。
注意:
1.占有遗失物时需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若产生保管费用权利人需支付。
2.关于悬赏广告。如有注明答谢数额,权利人需依约支付。(要约与承诺一经达成,即合同达成)
3.同理,埋藏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考查形式
在考试中,绝大多数是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看大家是否能对善意取得进行认定以及知道其法律后果是如何的。因此,掌握它的构成和法律后果十分重要。
【例题】(单选)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中,乙初占有相机是基于和甲之间的借用关系,未经甲同意擅自高于市场价将相机卖与不知情的丁,属于无权处分,当实现交付以后,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此时无论甲是否同意,相机的所有权属于丁。不久后乙将这部相机买下,所有权又因为丁和乙之间的买卖关系,当相机交付与乙时,所有权转移给了乙,因此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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