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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区房产继承遗产继承遗嘱继承律师

更新时间:2022-11-17 17:19:23 浏览次数: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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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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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尽管遗赠与遗嘱继承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从根本上说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别如下: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二、遗赠的法律效力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的效力与遗嘱继承的效力是一致的。一般来说,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附延缓条件的遗赠,其条件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成就的,遗赠在条件成就时产生效力;如果该条件在遗嘱人死亡之前已经成就的,仍然自遗嘱人死亡时产生效力。如果受遗赠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死亡,遗赠不产生效力。但遗赠人指定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他人为补充受遗赠人的,应当按遗嘱人的指定执行。

然而,并非所有的遗赠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1)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接受遗赠的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凡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受遗赠能力。就法人或国家而言,明确规定公民可以在遗嘱中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遗赠给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然而,自然人作为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一样,可以因为犯有侵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以及其他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因此,遗赠可因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而失效。

(2)受遗赠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受遗赠人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死亡或推定死亡,由于受遗赠人已不复存在,因此遗赠人在该遗嘱人关于财产的遗赠,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遗赠人立有补充遗赠的除外。遗赠与法定继承不同,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因为遗赠是以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而不是以血亲关系、姻亲关系或扶养关系为基础,因此遗赠便因没有主体而失去法律效力。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代位受遗赠,除非遗赠人立有补充遗赠确定由其继承人作为补充受遗赠人,否则遗赠失去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遗赠人指定胎儿为受遗赠人,胎儿尚未出生前遗赠人死亡,该遗赠是否有效。我们认为,从我国民事立法以及继承法的原则精神来看,遗赠的效力取决于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承认其权利能力,当然享有受遗赠权,该遗赠产生效力;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该遗赠不产生效力。

(3)遗赠物已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遗赠的标的物有种类物和特定物之分。遗赠人以种类物作为遗赠标的物的,只要存在该种类物,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产生法律效力。但以特定物为遗赠时,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人所遗留的财产中已经没有该特定物,如遗赠人生前已将该物转让他人或因不可抗力灭失等,则该遗赠因失去标的物而无效。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继承开始时不存在的标的物和权利不得为遗赠。因为此种遗赠在客观上已经失去了遗赠的条件,丧失遗赠的可能性,因此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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