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惠州市借条纠纷债务纠纷纠纷经济纠纷律师
惠州
[切换城市]

惠州市借条纠纷债务纠纷纠纷经济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2-09-15 15:35:10 浏览次数:115次
区域: 惠州 > 惠城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15815416029   周律师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的法律服务特点突显于能够有效结合非讼与诉讼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实战性风险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多次出色地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欢迎咨询。

以下周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近日,市二中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纠纷案件。王某持一张被上诉人杨某书写的四万元借条,要求杨某还款,但杨某对该借条的形成原因作了合理充分的说明,而王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的交付,故该院二审亦未支持王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四万元的请求,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2017年6月10日,杨某向王某出具一张十三万元的借条,案外人吴某在该借条落款的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6月11日,王某就前述借条仅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借款四万元。6月13日,杨某向王某的银行账户转款4000元。7月18日,杨某以借款人名义,案外人吴某以担保人名义又向王某出具四万元的借条一份,7月30日,案外人吴某向王某支付五万元,王某出具收条并承诺免除其担保责任。
  庭审中,王某称杨某和吴某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与2017年6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不具有关联性,2017年7月18日所出具的借条是以现金方式另行支付四万元。
  2017年6月10日所出具的借条系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某转款四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九万元。2017年6月10日的借款已由吴某于2017年7月30日返还五万元,其余由杨某于2017年7月30日以现金方式还清。杨某与吴某辩称2017年7月18日出具的借条是对2017年6月10日出具借条进行换具。王某针对两份借条仅向杨某提供借款四万元,就此债务,杨某已向王某支付四千元、吴某已向王某支付五万元,连本带息还清。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结合庭审查明的两张借条出具的时间、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借款人实际偿还的款项、王某免除吴某担保责任的事实等多方因素,可以确信2017年7月18日出具的借条系对2017年6月10日借条进行换具应当是事实,应予确认,故对王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四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市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主张杨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其借款四万元的事实,举示了借条原件,同时主张借款系以现金交付。一般而言,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以现金交付四万元借款也符合交易习惯,故应当认定王某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借款人杨某对该借条形成的原因和借款的真实性提出抗辩,并作出了相应合理说明,且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其辩解的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由王某继续围绕2017年7月18日借贷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未举示任何证据证实其另行向杨某交付了四万元借款,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借款纠纷问题,欢迎咨询惠州周律师。
案件来源法院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为了避免你等待咨询的时间,当面咨询律师请提前电话预约.
:15815416029   周律师
传真:(0752)2688701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惠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5年10月13日
UID:243732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