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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专业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法律服务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16-06-02 20:35:29 浏览次数:247次
区域: 惠州 > 惠城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7楼
:15815416029   周律师
传真:(0752)2253718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7楼
业务范围:
劳动争议1、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竞业限制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金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二、人事争议1、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4、工伤索赔
法律知识:
劳动者加班该由谁举证?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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