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惠州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仲裁诉讼代理 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顾问
惠州
[切换城市]

惠州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仲裁诉讼代理 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顾问

更新时间:2021-04-07 16:46:17 浏览次数:124次
区域: 惠州 > 惠城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15815416029   周律师。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从事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工作,对劳动法律法规有深入理解。在企业规章制度制作与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员工违纪处理、裁员管理、用工成本控制、劳动争议预防及应对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才能和丰富的经验,处理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累计过千起
劳动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完善人事规章制度,帮助企业改变现有机制,以便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拟定相关的实务规则,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2、代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及诉讼; 3、应对劳动监察申诉; 4、协商谈判文书代笔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5、参与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事务服务,如保险、医疗等; 6、以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形式为公司企业提供服务; 7、其他
劳动争议案例:2013年2月,陶女士怀孕。4月10日至13日,在未向其聘用单位重庆某电器公司请假的情况下,陶女士连续4天未到岗。4月15日,电器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陶女士在通知书上签字。当年12月2日,陶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驳回后其向法院起诉。

  【分歧】

  种意见认为,怀孕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应随意辞退。陶女士虽连续缺勤,但不应径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可以制定劳动纪律等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陶女士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电器公司纪律,电器公司可依规进行处理。

  【评析】

  专业人士同意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根据按照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依程序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直接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基础上,企业可自主制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本案中,电器公司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专题讨论并制定《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等人事制度,该办法合法有效,电器公司有权对陶女士进行劳动人事管理。

  2.用人单位履行了管理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电器公司就该制度具体内容,针对陶女士开展培训,陶女士亦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陶女士已知晓本单位对于旷工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电器公司履行了劳动纪律的告知义务。

  3.女职工孕期内严重违反单位纪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电器公司规定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即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陶女士连续4天缺勤,且不能举证证明事前已征得单位同意,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电器公司的解聘行为合法。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惠州周律师,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为了避免你等待咨询的时间,当面咨询律师请提前电话预约.
:15815416029   周律师
传真:(0752)2688701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惠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5年10月13日
UID:243732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