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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民事诉讼律师胜诉率高

更新时间:2016-05-10 20:29:49 浏览次数:1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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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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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5416029   周律师。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办事认真负责,为人诚实忠厚,拥有崇尚务实的法律观及对于专业的执着精神、深厚的法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维护当事人大合法权益为己任,多次出色地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法律知识: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人证而言)。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2)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3)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成员律师均经过正规、严格的法律教育,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丰富实战经验突破传统模式,满足国内外客户不同的需要,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专业民商事法律服务。我们多年来只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律师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处理民商事纠纷法律事务的理论和实战经验。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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