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一年未办的新生婴儿,再办时需出示有资质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出示的新生婴儿与妈妈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除此之外,在保健医疗机构外出世的新生婴儿申请办理,也必须递交亲子关系鉴定书。
依据《人民共和国入户登记条例》第七条要求:
婴儿出生一个月之内,由房主或家属等向入户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出世备案,因而规定在新生婴儿出世一个月之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超出一个月未办,需出示入户单位未落户证明及未办的说明,
超出一年未办需出示该新生婴儿与妈妈司法鉴定机构出示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入户单位未落户证明即可申请办理。
办《出生医学证明》所需原材料
受委托人合理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盖上病历用章的孕妇病案主页及新生婴儿分娩记录影印件。
申请办理人签名《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
结婚证明正本及影印件或单亲家庭出示单亲家庭申明或不可以出示爸爸信息内容的说明。
盖上生完孩子涵养地公司章的生完孩子访视单。
新生婴儿爸爸妈妈属香港澳门或外籍人员,需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或护照签证,属现役军官、人民武装警员凭第二代身份证申请办理。
持无汉语标志护照签证,需有使馆翻译中文件或公证机关的护照签证公示公告书或公安部门出示新娘子结婚电子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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