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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伤赔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劳动仲裁诉讼代理

更新时间:2017-10-22 14:37:15 浏览次数:106次
区域: 惠州 > 惠城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15815416029   周律师
传真:(0752)268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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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单位的经济补偿金;
3、薪金与加班费纠纷;
4、用人单位未及时签定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
5、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6、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补偿;
7、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支付;
8、单位任意给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任意调工资引起的纠纷;
9、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0、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引起的纠纷;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
12、国营企业提前强制给予职工办理内退引发的纠纷;
13、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14、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劳动纠纷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是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为了避免你等待咨询的时间,当面咨询律师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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