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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侵权纠纷惠州律师事务所专业高胜诉率

更新时间:2017-05-28 10:03:44 浏览次数:127次
区域: 惠州 > 惠城
类别:知识产权咨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八楼802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以知识产权纠纷、侵权纠纷、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法律服务为特色的民商事纠纷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民商事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及有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应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对于此种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十一)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上列举之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总之,表现形式种种,但只要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坚持“勤勉尽职、敬业创新”的执业精神,以关注客户内在需求,维护客户利益为己任;以专业、、高胜率而闻名于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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